2019年鋰電池航空運輸規(guī)定及航空運輸安全須知
來源:存能電氣 日期:2019-07-22 10:34 瀏覽量:次
2019年鋰電池航空運輸規(guī)定及航空運輸安全須知。鋰電池能空運嗎?鋰電池為什么不能空運?鋰電池采用活性金屬材料,在乘機時可能發(fā)生高溫自燃或短路自燃等意外。所以民航總局設置了關于鋰電池的航空運輸規(guī)定。國內(nèi)航空是禁止空運、快遞電池、含有內(nèi)置電池貨物的。
由于鋰是一種特別容易發(fā)生化學反應的金屬,易延伸和燃燒,鋰電池包裝和運輸,如處理不當,易燃燒和爆炸,事故也時有發(fā)生。其包裝和運輸中的非規(guī)范行為而導致的事故越來越受到重視,這將對2019年的鋰電池航空運輸有較大的影響。
2019年鋰電池航空運輸規(guī)定
1.可攜帶的鋰電池:可以作為手提行李攜帶含不超過100Wh鋰電池的筆記本電腦、手機、照相機等個人用便攜式電子設備及備用電池登上客機。
2.限制攜帶的鋰電池:經(jīng)航空公司批準,可以攜帶超過(含)100Wh但不超過160Wh鋰電池的電子設備登機。每位旅客攜帶此類備用鋰電池不能超過兩個,且不能托運。
3.禁止攜帶的鋰電池:禁止攜帶或托運超過160Wh的大型鋰電池或電子設備。
4.鋰電池的保護措施: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
2019年鋰電池航空運輸規(guī)則的重大變化
1.對條款2.3.2.2,2.3.2.3,2.3.2.4適用于電池驅(qū)動助行器的裝載要求進行了簡化和標準化,其要求航空運營者須負責確保助行器正確的做好固定和防護以防止助行器受到其他行李或貨物的影響而導致?lián)p壞及產(chǎn)生危險;第59版DGR中適用鋰離子電池驅(qū)動的助行器的術語“collapsible"第60版內(nèi)已刪除;
2.第4.2危險物品清單增加新的危險品條目,UN3536,安裝在貨物運輸單元內(nèi)的鋰電池;
3.第4.2危險物品清單列表,針對所有鋰電池的條目下的第N欄的ERG編碼,由原來的9FZ更改為12FZ;
4.第4.4特殊條款(SP),修訂A201以包括允許條款,該條款允許鋰金屬電池或鋰離子電池其在有獲得航空運營者,目的國及區(qū)域下的洲的批準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客機進行運輸。
鋰電池航空運輸安全須知
1.如您攜帶有個人自用的內(nèi)含鋰電池的便攜式電子裝置(如:手表、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便攜式攝像機等、鋰電池移動電源),應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
2.當您的備用電池或設備中的電池作為行李運輸時,應符合相關的鋰含量和額定能量限制:
a.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的鋰含量不超過2克;
b.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不應超過100wh(瓦特小時);
c.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jīng)四川航空批準后可以裝在交運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設備上;
d.超過160wh的鋰電池嚴禁攜帶。
3.為了您的安全,請做好相關保護措施:
您所攜帶的備用電池應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包括將備用電池放置于原廠零售包裝中或?qū)﹄姌O進行絕緣處理,比如將暴露的電極用膠布粘住或?qū)⒚恳粔K電池單獨裝在塑料袋或保護袋中,并且僅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
此外,帶電池設備也應有防止設備意外啟動的措施。
4.您所攜帶的備用電池數(shù)量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a.對于鋰含量不超過2克的鋰金屬電池和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的鋰離子電池,攜帶備用電池的數(shù)量應以您在行程中適用設備所需的合理數(shù)量為判斷標準。
b.對于額定能量在100Wh-160Wh的大型鋰離子電池,經(jīng)四川航空批準后,每人攜帶備用電池的數(shù)量不超過兩塊。
5.在飛機飛行的過程中不得使用鋰電池移動電源給電子設備充電,對于有啟動開關的鋰電池移動電源,在飛行過程中應當確保移動電源始終處于關閉狀態(tài)。
以上就是2019年鋰電池航空運輸規(guī)定及航空運輸安全須知,近年來,鋰電池在航空運輸中發(fā)生冒煙、自燃現(xiàn)象屢見不鮮。乘客如果攜帶帶鋰電池的電子產(chǎn)品,那么將不允許跟隨行李一起托運,但旅客可以再手提行李中攜帶帶鋰電池的電子產(chǎn)品,如手機、照相機、筆記本電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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